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定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五)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通知)。
第四章 评定委员会及评奖办法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机构为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依据教育部相关通知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各分院本科学生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可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分院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分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分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复审后,组织由学校主管领导、学工系统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委会,在听取候选人陈述和答辩后,经民主投票、评议等环节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