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吉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当年国家分配额度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较好;
(五)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且学习成绩取得较为明显进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各分院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定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十一条 各分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议,并写出明确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各分院结合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班级评议意见,确定建议资助名单,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分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全校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省)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院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停发和追缴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纪检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