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事宜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吉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优秀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章 评定委员会及评奖办法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机构为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依据教育部相关通知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根据各分院本科学生数与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分院。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可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分院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分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分院上报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复审后,确定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奖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

 

上一条:吉林艺术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下一条: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