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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我校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分院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分全额减免学费、30%部分减免学费、20%部分减免学费、10%部分减免学费四个等级。

第八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费;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部分减免学费。在分院申报的特困生中,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15%可申请减免当年学费的30%;35%可申请减免当年学费的20%;50%可申请减免当年学费的10%。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条 减免学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学校通知

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份发布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地方有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三)分院初审

各分院在详细调查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分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特困学生减免交学费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复审与公布

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分院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学生工作处和各分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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