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解除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为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帮助和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重新进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依据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良好表现,给予解除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解除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考察期的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为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为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努力学习,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加学校、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等级应为良好以上;
(三)如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或在专业领域取得较高成绩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受处分者);
(三)因政治错误受到各种处分者;
(四)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而给予校纪处分者。
(五)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考察期不满三个月的。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考察期结束后,可以向所在分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三)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并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解除;
(六)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