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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

根据《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生权益,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学生违纪事实,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公共基础部等部门负责调查和认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分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记过处分由各分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分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分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定,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其所属分院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涉及到跨分院的违纪事件应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的分院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调查取证应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被调查学生可以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书面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委托人要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在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中,如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学校保卫处,待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后,根据其处理结果确定对该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将调查取证材料及被调查学生陈述材料交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初步意见,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调查取证及学生陈述材料原件,按审批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对分院上报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处分适度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按审批权限、程序办理。对事实认定、处理程序和处分种类适用存在异议的,返回分院,重新讨论决定后报批。

第十三条学校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的,由分院代拟《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对拟给予的处分有提出申述的权利;如拟对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告知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直接送达被处分人有困难的,可以送达其成年亲属,由其成年亲属或见证人签字,并将有关情况在回执上标明。也可以采取在学校公告栏、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30日,但要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原因情况予以明确记载。

第十五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连同调查取证材料及被调查学生陈述材料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文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被处分学生所在分院要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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