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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程序公开、以人为本、教惩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纪学生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分院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以下情形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带头或参与罢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泄漏国家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10日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八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或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拒不归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寻衅滋事者,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现场围观、起哄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凶器或工具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须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诽谤、侮辱、诬告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猥亵他人,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对方有婚内配偶,却仍影响对方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网页、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网络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住宿生必须在22:00时前返回,未经批准而晚归、夜不归寝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

(二)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如发现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住宿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科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违者限期调整;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严禁在墙壁、备品上乱贴、乱画,违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严禁在宿舍内搞非法传销、推销、直销等活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公共设施,应当按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燃明火、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不听劝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禁在宿舍内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和进行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活动,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要经常打扫房间,保持室内清洁,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不准在楼道内泼水,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准向窗外泼水或乱扔杂物,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长期脏、乱、差的宿舍,取消该寝室住宿生住宿资格。

(十一)男女生不得擅入对方宿舍,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非住宿的本校学生原则不得进入宿舍,不听劝阻强行进入宿舍者,将通知学生所在分院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住宿生应服从和配合宿舍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故意刁难、顶撞、漫骂宿舍管理人员,遇有管理员查寝时应主动开门配合其检查,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住宿资格。

(十四)严禁在宿舍内养小动物(宠物),对将小动物(宠物)带入宿舍的,限期带走;拒不带走的,除将小动物(宠物)没收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严禁在宿舍内踢球和从事有危险的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饮酒,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在宿舍内应文明、安全上网,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或计算机病毒软件等,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若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十八)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正常教育、生活、管理秩序的标语和大小字报,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 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撰写、发布、传播的不实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隐私,制造散布谣言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网络色情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如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冒领、冒用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课堂纪律,课堂内使用手机、吃食物、随意走动、喧哗等影响课堂教学、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找人替课或替人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轻生行为,视其情节,劝其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介绍他人办理校园信贷或借用他人信息办理校园不良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参与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校园内严禁吸烟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依据教务处、公共基础部、学生工作处有关考勤的统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实际授课的按课时计;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累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按1学时计):

(一)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校期间累计2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累计3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者。

第二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不说出事件经过,包庇、纵容违纪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凡诋毁、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学生党、团员违纪,同时还应在党内、团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有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态度恶劣,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拖欠赔款退赃;

 

(四)受过处分或有过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五)贿赂执纪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集体、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者;

(七)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章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涉外活动违纪的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八条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违纪处分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处理学生申诉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考察期。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考察期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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