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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试行)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规定

(试行)

根据《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生权益,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其所属分院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人员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涉及到跨分院的违纪事件应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的分院及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条调查取证应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第三条被调查学生可以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书面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委托人要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在学生违纪事件调查中,如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学校保卫处,待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后,根据其处理结果确定对该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调查人员将调查取证材料及被调查学生陈述材料交由学生所在分院。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提议召集分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提出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初步意见。经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由分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院长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调查取证及学生陈述材料原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对分院上报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处分适度的,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所附材料原件呈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审定。对事实认定、处理程序和处分种类适用存在异议的,返回分院,重新讨论决定后报批。

第七条学院学生分管领导对学生工作处呈报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属实的,交由分院代拟《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种类、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对拟给予的处分有提出申述的权利;如拟对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告知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拟被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如拟被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或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处分作出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代拟处分文件交由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按发文格式和程序将处分决定文件呈

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发。

第十条对学生处分后,应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直接送达被处分人有困难的,可以送达其成年亲属,由其成年亲属或见证人签字,并将有关情况在回执上标明。也可以采取在学校公告栏、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日,但要对不能直接送达的原因情况予以明确记载。

第十一条被处分学生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期限内被处分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将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被处分学生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条例》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书面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十三条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生效后,被处分学生所在分院要督促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

吉林艺术学院解除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与管理,帮助和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重新进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依据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良好表现,给予解除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解除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一)关于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生可放宽至6个月。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应在90分以上;

3.在考察期内,努力学习,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如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或在专业领域取得较高成绩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考察期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受处分者);

3.因政治错误受到各种处分者;

4.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而给予校纪处分者。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

(三)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并报分院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解除;

(六)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解除处分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下发,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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