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和《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依法合规、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设委员五名,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团委书记、学校法律顾问、学校教师代表和学校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章申诉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分院、专业、班级及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申诉处理,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七条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意见,写出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和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以及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并由原处理部门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听证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学生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学生提出听证会的申请,应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选定做出纪律处分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申请人认为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二)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举行听证会时,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事实认定部门的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做出处分决定的证据、理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纪律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