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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激励学生严格自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遵循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尊重规律,科学公正;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我校其他在籍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纪律处分的,由所在分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处分及应用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行政处罚、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组织、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案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但总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总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照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照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理;

(七)敲诈勒索者,照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照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理;

(八)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照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十)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有关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致伤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致伤后果者,致伤情况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勾引校外人员殴斗或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中,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者、以拉偏架或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造成公私财物毁坏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对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均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初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三条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或浏览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或参与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有关规定者,视危害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或含有反动、黄色内容的文章、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具有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涂改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课堂、剧场等集体活动场所故意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校住宿规定,擅自夜不归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人员或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在校园内非法窃听、窃照、窃录他人隐私者,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内严禁吸烟的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扰乱教学秩序,课堂内使用手机、吃食物、随意走

动、喧哗等影响课堂教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依据教务处、公共基础部、学生工作处有关考勤的统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实际授课的按课时计;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一天按4学时计;累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按1学时计):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擅自离校、开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校报到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校期间累计2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期间累计3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者。

第二十六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电子、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降低一级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者;

(四)配合学院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五)其他可减轻处分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它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者;

(三)对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

(四)对违纪后,在学校调查处理中,不终止违纪行为或再违纪者。

第三十一条受纪律处分后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原则、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涉及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负责调查和认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由违纪学生所在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和检讨材料,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四十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分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记过处分由各分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满后,根据察看期间的表现及学习成绩办理解除留校察看期手续,如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分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定,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应作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生效次日起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分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签字见证。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七条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家庭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

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参见《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申诉期间执行原决定。

第四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不能参加各项评奖评优,不得享受任何困难生补助。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材料的呈报、存档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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