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针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我校其他在籍学生可参照执行。
二、申诉机制
第三条申诉人员范围:
(一)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二)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三)确实了解事实的其他学生。
第四条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者,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受理学生纪律处分申诉的机构及其权限: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7-9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成立与否的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所受理案件的申诉是否成立进行表决,如果参会申诉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学生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需做出同意申诉的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学校原定处分照旧执行;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申诉成立的,需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六条提出申诉条件:
(一)按本规定,学生要求申诉时,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署有自己真实姓名和单位的书面申诉;
(二)书面申诉必须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并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书面申诉没有署名或没有署真实姓名的;
(二)书面申诉没有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三)书面申诉没有对改变学校处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四)书面申诉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五)书面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第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