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加强我院对“学院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充分发挥其激励品学兼优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年奖学金
每学年按相关条例组织各分院评选,奖金额度另订,比例按实际发生人数评选。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和党、团、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遵守法规校纪,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占参评成绩的30%;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本学年度所修各门课程成绩优良。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其中一等奖学金人数占总合格人数的10%,奖金每人每学年¥3000.00元,二等奖学金人数占总合格人数的40%,奖金每人每学年¥1500.00元,三等奖学金人数占总合格人数的50%,奖金每人每学年¥500.00元。
3、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标。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
一、社会实践奖
(一)奖励比例及额度
奖励名额及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评定。
(二)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
2、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组织的社会艺术实践等重大活动中获奖者。
二、科研创作奖
(一)奖励比例及额度
奖励比例及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评定。
(二)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
2、在省级以上(含)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演展、比赛中获得奖励者。
三、创新创业奖
(一)奖励比例及额度
奖励比例及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评定。
(二)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
2、在专业方面有一定的创新成果,有完整的创业项目。
四、文体活动奖
(一)奖励比例及额度
奖励名额及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评定。
(二)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
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学院组织的大型文娱活动中获奖者;在学院运动会破院纪录,在省、市级运动会获得前六名成绩者。
五、道德风尚奖
(一)奖励比例及额度
奖励名额及额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待定。
(二)评审条件
1、思想平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
2、自觉维护校风校纪,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奖学金评选
(一)思想品德不端,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造成影响者;
(二)收到学籍或党团组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
(四)医学年内旷课累计4学时(含4)或缺课累计达三周(包括病、事假,因公除外)以上者;
(五)对评奖无理取闹者。
第四条 评选时间、办法和程序
(一)学年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
(二)具体办法和程序为:
1、具备评奖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奖学金审批登记表》;
2、各分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者,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在全院大会上颁发证书和奖金,张榜公布。
第五条 附 则
(一)奖学金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各负其责。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分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院教学部门要及时提供准确的学生成绩。各分院要认真组织评选审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评选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院将追回奖学金,并对责任者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