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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银发[2002]38号文件《关于切实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贷款的性质

国家助学贷款是财政部门向学生提供的贴息贷款。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助学贷款是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途径之一。困难学生有申请贷款的权力,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第二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家庭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三)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贫困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第三条 助学贷款的项目、金额

(一)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

(二)学费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四条 贷款手续

(一)学生贷款每年九月中旬申报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分院审查,确定拟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经一周争议期确无异议者,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协议书》和《助学贷款协议书》一式四份,报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申请贷款学生需出具乡镇、街道一级民政局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三)贷款申请和贷款协议书由家长签署确定贷款意见,再经学院报贷款银行审批后生效;

(四)学生贷款每年审批一次,获准后学费贷款由学院按年发放。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变动

(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出申请变动贷款;

(二)休学、退学、转学、出国学习的学生,办理手续前必须提前偿还所有贷款;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则停止贷款。受留校察看处分停止助学贷款二年,受记过处分停止助学贷款一年;

(四)假报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情况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全部依法贷款,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原则上要求毕业前一次还清贷款;

(二)离校前一次还清确有困难的,可先偿还一部分,其余部分与学生处签订偿还协议,按期偿还;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自动申请退学,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一次还清;

(四)对未履行协议或不按期偿还贷款者,学院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年贷款金额5%收取)并上网公示;

(五)获得奖学金者(含获得其他社会奖学金),应于当年按所获奖学金的50%偿还贷款。

第七条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学院成立学生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贷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

1、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了解学生的贷款需求情况,并做好学生贷款的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2、加强银校联系,选定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发放贷款。

3、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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