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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首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

吉林艺术学院

首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吉林艺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人员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分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部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岗位设置

我院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三、岗位基本职责

(一)三至六级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院、处、办、分院、部等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起草拟定本职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管理

业务研究课题,撰写管理业务工作规程、研究报告,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二)七、八级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管理工作,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

撰写业务性公文,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三)九、十级岗位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行政事务工作或一般性业务工作,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公文。

四、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聘任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三至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三条(一)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2.七、八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三条(二)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3.九、十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三条(三)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获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七级职员岗位。

5、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八级职员岗位;

6、大学本科生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可以聘到九级职员岗位;

7、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任职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逐级晋升。

五、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聘用申请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担任正厅级职务或享受正厅级待遇的,可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职员。

2.四级职员岗位:担任副厅级职务或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可对应管理岗位四级职员。

3.五级职员岗位:担任正处级职务或享受正处级待遇的,可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职员。

4.六级职员岗位:担任副处级职务或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可对应管理岗位六级职员。

5.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及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6.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及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7.九级职员岗位: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且试用期满者、大学本科生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者,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8.十级职员岗位: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

(二)聘用程序

1. 学院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3. 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五至十级管理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4. 公示。在全院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5. 聘用。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学院直接聘用,并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管理岗位聘用合同。

六、聘用期限

管理岗位首次聘期为三年。

七、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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