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政策规定
第一条征集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严格、充分落实国家、省政府现有政策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参军热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的,在符合入党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在学生干部评选、评优、评奖上,予以优先评选、评定。
第四条 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本人提出申请,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学校可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转入其它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条 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体育课,直接获得学分;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文化课享受我校创新型艺术人才政策。
第七条 自2016年(含)起,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在校生、新生),在其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在校期间,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相关评定政策的,直接予以评定一等助学金。
第八条 自2016年(含)起,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在其退役、复学、入学后由我校一次性给予特别奖励金人民币16000元。
第九条 自2016年(含)起,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我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其退役或毕业三年内(含退役、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我校进入复试的考生,录取总分加10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大学生应征入伍各项优惠政策。在我校应征入伍大学生除享受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一条 新兵入伍复查期间被部队退回或因身体原因确实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但不享受退役复学学生的优抚政策。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予复学,不享受国家和政府及学校的各项优抚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2016年5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根据2019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