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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培养基本功扎实、艺术个性鲜明、综合艺术素养较高、知识面较宽、具有较强创新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的育人效果,在注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进一步提高学生考评体系的客观性、全面性,促进学校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均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测评的组织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指导,各分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分院要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测评工作。各班级由辅导员带领班委会、寝室长组成班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成绩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德育成绩、艺术实践成绩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65%,德育成绩占30%,艺术实践成绩占5%。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德育成绩+艺术实践成绩。

第八条学习成绩按考试课成绩计算,为各科总分的平均分数。参评学年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按补考前成绩计算;成绩体现为等级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任课教师对等级确定相应分数,按确定的分数计算。最终学习成绩为各科总分的平均分数×65%。

第九条德育成绩,起评分为60分,满分为100分,依据《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规定》核定。德育成绩每学期统计一次,定量不定性;最终成绩为两学期成绩的平均分数,予以定性。最终德育成绩为平均分数×30%。

第十条艺术实践成绩,基础分数为0分,按照《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标准》逐一加分,满分10分,超过10分按满分计。艺术实践学分由各分院按照《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核定。最终艺术实践成绩为艺术实践学分×50%。

第四章测评的时间与步骤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分院在新学年开学初统一安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班在6月份完成。德育成绩每学期统计、核定一次;学习成绩、艺术实践成绩,根据本分院实际情况可每学期或每学年统计、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测评步骤

(一)学生本人提供德育成绩加减分的基础材料;辅导员、班委会、寝室长按照平时德育记载材料统计并核实学生加减分项目,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表》。

(二)各分院教务秘书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艺术实践学分初核成绩等基础材料,辅导员及班级测评小组按比例进行核算。

(三)辅导员及班级测评小组整理综合测评相关材料,完成本班综合测评的各项工作。

(四)各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监管测评过程。

(五)各分院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习成绩统计表》《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成绩统计表》《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艺术实践成绩统计表》《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综合成绩统计表》。

(六)分院经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通知学生测评结果并公示;

(七)各分院将相关材料存档,并将《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综合成绩统计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等一系列评奖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分院要按照此办法的具体要求和学校下发的相应评奖评优文件,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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