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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和认定具体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和认定具体办法

 

为切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资助体系的合理性、规范性,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

凡我院在籍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300/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经济困难学生: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因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九)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困生的认定标准

特困生基本条件为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分院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请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主持,须在不少于全班人数4/5的情况下进行;

2、到会学生对申请者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投票。申请学生回避;

3、公布投票结果。

(五)辅导员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已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在辅导员参与下进行;

二、每学年9月初定期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审查内容

(一)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公示、异议与申诉

(一)各分院辅导员对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有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辅导员进行适当平衡后,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名单及相应档次;

(二)在各分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进行公示。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意见。公示期为3天,3天后不予受理;

(三)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进行首次困难生评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各分院可在此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分院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在困难生的认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学院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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