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缓减免交学费的规定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9)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教计字[2000]73号文件《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缓减免交学费的范围
我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交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边远贫困地区困难学生及来自灾区的特困学生。
二、缓减免交学费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合格;
(三)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生活简朴、勤俭节约,无喝酒、吸烟、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
三、缓减免交学费的原则
(一)无亲友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可免交当年全部学费;
(二)边远贫困地区的困难学生、父母及主要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后暂无其他收入的困难学生,可根据其实际经济情况和表现,减免当年部分学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生活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当年的部分学费。
四、缓减免交学费的比例和标准
在所申报的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生,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所占比例分别为:一等15%,减免当年学费的30%;二等35%,减免当年学费的20%;三等50%,减免当年学费的10%.
五、缓减免交学费的报批程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学生要求减免交学费时,一般应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地方有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各分院在详细调查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将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张榜公布学生名单,经一周争议期确无异议者,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特困学生减免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计财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每学年第一学期(11月份)评定本学年在校学生减免学费。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并享受减免交学费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瞒报家庭收入,虚报赡养人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立即取消其减免交资格,限期交清已享受的减免额度,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享受减免交学费的学生,生活应当俭朴,不吸烟、不喝酒、不铺张浪费、不参加高消费活动,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三)享受缓减免息交学费的学生如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退学试读以下处分,则终止其减免资格,补齐全部学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缓减免交学费。
1、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者;
2、学期考试80分以下科目占总科目二分之一者;
3、思想品德考核成绩85分以下者;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平时吸烟、喝酒或个人消费过多者。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