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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国家(省)助学金评定细则




吉林艺术学院国家(省)助学金评定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了“国家(省)助学奖学金”。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省)助学金有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目的。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思想品德成绩80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一学年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现象,成绩根据当年国家划拨我院名额确定;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根据各分院在校生中贫困学生比例评定出的特困学生,依据各分院上报的吉林艺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的排序确定先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出具特困证,无特困证的开具特困证明(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

第三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以国家分配额度为准。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省)划拨我院名额,按照各分院贫困学生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和时间

(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分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经各分院审核无异议后,在所在分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分院上报的初选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进行审查,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资助名单,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四)国家(省)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定。每年国家下达指标后,学院将通知各分院,并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定完毕。

第六条 国家(省)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其他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他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院有权终止资助;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根据教务处教学网络统计旷课超过二学时者不得参评;

(四)凡在同一学年享受减免学费、社会各项资助金额之和超过4000元的学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

(五)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

(六)符合评定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学院有关文件中与本细则不相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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