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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艺术学院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救助我校因发生重大疾病(不含先天性疾病,下同)和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体现学校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帮助学生度过难关,完成学业,学校设立扶贫救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该机构由学校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基金使用的监督与审核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费中每年度提取50万元作为救助基金。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学校纪监审办公室

对扶贫救助基金财务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申请条件

第五条 在校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或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生活来源存在困难或因灾导致直系亲属伤亡造成丧失生活来源的学生。

第七条 受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对其资助:

1、因故暂时休学或退学;

2、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

3、受助学生本人申请终止资助;

4、已经接受其他各种形式的资助能够自行完成学业。

四、基金使用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重大疾病住院,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由本人持病例和医疗费发票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调查审核后,报学校基金委研究审定,签署意见后给予一定资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最高资助限额的,由学校基金委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救助金额每人每月300-500元,逐月发放,发放时限由学校基金委根据学生遭受自然灾害后生活来源及生活状况决定。

五、审批

第十条 学生本人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基金委研究审定。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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