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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吉林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是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我院授予的学位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二级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能够授予的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组成成员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以及研究人员其人选经教委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五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可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中的()()()项职责并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它工作分委员会作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为有效

 

第三章 各级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六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表演本科)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2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论文摘要

 

第四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审查由各系分委员会对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逐个进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   本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毕业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经系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方可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办法及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评阅、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外国语课一门上述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方为合格本院硕士生的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序言综述理论分析艺术实践总结参考文献及摘要(外文)要求词句精练条理分明文字清晰整齐

第十三   硕士学位的论文评阅首先是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十 第十二条有关内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四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一至二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评阅论文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一名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此外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第十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一般应有一名论文阅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任

第十七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是否授予学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委员会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十八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主任宣布开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2)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主要内容(3)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4)答辩委员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答辩情况讨论对论的评语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6)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   答辩结束后各系分委员会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籍成绩表专家推荐书指导师及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同时填好授予学位审批表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布证书有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撤销

 

 

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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