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是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我院授予的学位分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二级。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能够授予的最高一级学位的要求组成,成员包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以及研究人员。其人选经教委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可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中的(一)、(二)、(三)项职责,并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它工作。分委员会作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为有效。
第三章 各级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表演本科),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2、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论文摘要。
第四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审查由各系分委员会对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逐个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一)要求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本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毕业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经系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方可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办法及论文的基本要求、论文评阅、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外国语课一门。上述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七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方为合格。本院硕士生的课程考试,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序言、综述、理论分析、艺术实践、总结、参考文献及摘要(中、外文)。要求词句精练、条理分明、文字清晰整齐。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的论文评阅,首先是硕士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有关内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一至二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评阅论文,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一名,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此外,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一般应有一名论文评阅人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任。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是否授予学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委员会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1)主任宣布开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2)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主要内容。(3)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答辩情况,讨论对论文的评语,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6)答辩委员会主任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各系分委员会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籍成绩表、专家推荐书、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议书,答辩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同时填好授予学位审批表,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布。证书有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撤销。
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