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加强我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院评定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并充分发挥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根据当年国家分配额度为准。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并统一纳入到我院的奖学金中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简朴,思想品德为90分以上,占参评成绩的30%;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良好标准;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生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均在85分以上,占参评成绩的7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国家下达指标后,学院将通知各分院,并开始受理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的同学,可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分院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和表现等条件,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经民主评议初审合格、在所在分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必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名额及相关要求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9月初根据我院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国家分配的名额待定。
第六条 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受到违纪处分者或在休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根据教务处教学网络统计旷课超过二学时者。
第七条 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发到学生手中。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者。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学院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