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艺术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本办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吉林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能完成本专业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下同)诊断不宜留校学习的,或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情况,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体检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其学生证无效。学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两周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学校教务系统上登记,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申请重修或补考该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修读其他选修课程。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创新型艺术人才可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校内外学科专业竞赛、展演,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竞赛、活动,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艺术专业领域行业产业活动等按学校艺术实践学分相关规定计入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艺术实践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相关规定执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做一次鉴定,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且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未通过转专业试读考试或转专业结业考试未通过的学生;
(二)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四)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试读审批表》,参加转专业试读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考核将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转专业试读学习,试读期满参加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对转专业学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进行学籍异动,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审批程序:
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成绩单、录取三联单复印件,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并致函我校,上报省教育厅确认并回复(跨省转学还须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医务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学校医务所意见(提供长春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函、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因病转学的,还应当提交转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由我校医务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按照招生专业考试流程进行拟转入专业考核,考核通过,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署接收函,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转学情况通过教务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次数原则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按下学期开学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在还清助学贷款后,方可提出休学申请。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分院无异议后,教务处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经学校发文后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创业,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文件,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在校本科生,可以办理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次数原则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如创业取得一定社会成果,超出休学期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三)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不予负责。在此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在此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同时提交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到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分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在还清助学贷款后,方可提出退学申请。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提出退学申请的学生,需在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15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所在分院办理。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限10日内学生家长和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分院学籍教务秘书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经所在分院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复议,申请复议期间,退学决定暂缓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毕业前如有三门以内(含三门)课程不及格,准予结业。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可申请重修或补考,取得相应学分后再换发毕业证书;成绩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毕业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完成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教务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将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学信网”,并进行学籍个人信息更改。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制定,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