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吉林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部门使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学校依法对上述设备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调配权。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直至处置的全过程实施规范管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按照审核意见对申购情况进行调整。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登记建账、审核验收、清产核查、使用调剂、维修维护、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4、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清查工作,建立年度清查制度,每10年对我校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5.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6.负责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论证、维修维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登记、维修保养、变动、处置、清查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维护保养、调剂、报损、报废等申报工作。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执行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5.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6.配合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建附件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十条 使用单位申报购置仪器设备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在对设备存放空间、性能用途、配套使用、专业需求等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申报计划,以免出现设备到位后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状况的发生。如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如因设备停产、更新升级或技术参数达不到使用需要调换设备等情况需提前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物资采购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换,不允许私自调换。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根据《吉林艺术学院专项设备验收审核报告单》或《吉林艺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验收报告单》和发票、合同及相关批文,资产管理处负责将该项目所属仪器设备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仪器设备使用人确认签字并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报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建立明细分类账;各单位应设立明细账,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管理,并定期进行账、物清查核对。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还未投入使用,造成闲置、浪费严重的单位,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单位下年度乃至几年内的设备经费投入。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于使用单位提出申报计划时评估不当导致设备无法使用,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单位下年度乃至几年内的设备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专管共用,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要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要遵循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放共享。消除本位主义思想,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设备的交流使用,在设备借用过程中,履行必要的手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拨其名下的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及时按照技术参数进行维护保养,如因未能及时维修维护、保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遗失或因主观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和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须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租(借)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要签订协议,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使用单位应报资产管理处核准后实施,完成后对资产变更部分进行登记入账。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价值、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清查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需要调拨仪器设备时,由相关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当事人共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其领用仪器设备转户、核销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转让和出售等须遵照《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小组”审批后进行,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使用、外借、转让和处置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纪检审计部门的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吉林艺术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调拨单》
附件2:《吉林艺术学院校内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
附件3:《吉林艺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鉴定书》
附件4:《吉林艺术学院仪器设备(专项)管理绩效目标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