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落实省委关于“五化”闭环工作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的中心任务、重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在落实、注重时效的原则,始终为大局服务,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完成情况,敢于较真碰硬,加强督促整改,既督任务、督进度,又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直接领导。各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部门)督查督办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
第四条党委/院长办公室为具体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督促、督查督办工作。各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等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院党委全委会、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为落实以上会议要求的学院其他会议事项完成落实情况。
(五)学院领导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学院领导批示的重要来信来访,师生员工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查督办立项。党委/院长办公室对纳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立项,拟定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时限、承办单位(部门)、协办单位(部门)等,报学院领导审定。
(二)督查督办通知。党委/院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OA系统、书面、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承办单位。
(三)过程督查。承办单位(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党委/院长办公室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进行过程督查。
(四)检查催办。承办单位(部门)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党委/院长办公室对未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部门)进行催办,出现未按时完成或不符合标准、质量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责令整改;有关承办单位应及时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进行认真落实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督查工作办公室报告办结情况;对逾期不报、整改不力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将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转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奖评优资格。
(五)办结报告。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党委/院长办公室报告,党委/院长办公室上报学院领导。对于交办事项完成效果好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底考核、评奖评优给予适当倾斜。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完结后,党委/院长办公室对相关材料(学院领导批示、交办文件等)进行归档保管。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方式
(一)全程督查。对于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党委/院长办公室原则上要予以全程跟踪,促进落实。
(二)现场督查。对于必要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院长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三)专项督查。对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教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经有关学院领导同意,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抽调有关人员联合组织专项督查。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讲求配合。各承办单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全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完成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明确时限,务求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使督查督办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须由承办单位(部门)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作出说明或提出延期申请,党委/院长办公室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示。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