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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章程




吉林艺术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吉林艺术学院(英译为Jilin College  of  The  Arts),由国家设立。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695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教学分院两级管理的体制。

学院逐步扩大教学分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教学分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学院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院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十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院各项办学自主权,开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院、科研文化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法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共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发展人才培养、科研创作、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定位、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导向,致力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把学院建成一所充满生机活力、特色鲜明、面向世界、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

第十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活动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创造条件拓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高等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学院构建以艺术学为主,以教育学、文学、管理学等门类为辅的交叉融合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施学年学分制,逐渐推行全面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培养知识面宽、基本功扎实、个性鲜明、素质全面、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艺术人才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国家人才培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推动学术进步、科研创作、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其领导职权与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员院长主持会议。

党委会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学术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和咨询体系,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节 学术体系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设立吉林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成员由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专家)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成员主要从学院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含)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成员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节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和全面覆盖管理与服务职能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团组织、教学辅助与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形成体制健全的有机整体。学院所属的各级各类组织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所属各级各类机构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以及基层党支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学分院。教学分院为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研究所、教研室、工作室等教学科研基本单位。

(一)教学分院职责: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研创作及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分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就业,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教学分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分院院长负责制,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分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参照教学分院行使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产业发展和资本运营需要,设置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创作展演、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需要设立组织机构,根据协议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吉林艺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吉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沟通学院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正当利益。

凡正式注册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代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职权。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代会由本科生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直接分别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学院承担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职责的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鼓励支持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院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院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三)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定编,提高办学效益,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绩效优先”的方针,遵循“优化结构、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责酬一致、严格考核”的原则,规范岗位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院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办学主体,学院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传承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学术信用制度,引领教师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艺术实践与艺术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教学分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正常渠道对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奖助学金发放、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管理,维护学院的荣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遵守学院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诚信申请助学贷款,按时归还助学贷款本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学生宿舍各类设施;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不参加一切非法活动,增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在学院内外各类活动中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在就业求职过程中,讲诚信,不伪造证书、证件,据实填写自荐书,认真履行就业合同;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院成立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资助帮扶、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友是指以下人员:

(一)在学院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院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三)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成立校友总会,按地域成立校友分会。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一)学院财务工作和经费使用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学院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院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的预算方案。

第七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和院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院训  院徽 院旗 院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院训是:博学、求真、至善、尽美。

第七十九条 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艺”的象形文字的图形,外环下方是“吉林艺术学院”的英文大写,外环上方为鲁迅体的校名。主图形的周围环饰桃李枝,主图形的下端是饰有“博学、求真、至善、尽美”院训的缎带。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鲁迅体院名的长方形证章和圆形院徽证章。

第八十条 学院院旗为玫瑰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学院徽志。

第八十一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月×日为院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学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章程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吉林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章程修改执行相同的工作程序。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吉林艺术学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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