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信息,是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并推动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分别挂靠到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纪监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和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兼,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协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同时,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并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职责为:
(一)对于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二)对于内容变更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更新;
(三)对于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予以澄清;
(四)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予以协助办理。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各单位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进行公开,并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和设施方便公众查阅信息。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予以公开,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时,应当填写《吉林艺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吉林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及吉林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上级监督和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1月2日起施行。